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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中延迟交付的责任认定

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功能需求和设计内容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现实中,因双方对技术需求约定不清,而产生的纠纷较多,技术合同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问题也较为复杂。本文将以北京中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易游公司)与北京盛世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盛世星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为例,讨论关于软件开发延迟交付的责任认定。


案件背景

2016727日中易游公司与盛世星辉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盛世星辉公司为中易游公司开发某软件。按照约定,盛世星辉公司应在某个固定时间向中易游公司交付 “A程序(含源码)”和“B工具(含源码)”的合同软件,软件功能按《项目功能说明书》进行验收。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没有制定软件开发计划和《项目功能说明书》,同时因为中易游公司开发员工变动,造成后续软件开发过程出现前后端对接上的无序状态,双方沟通不畅,导致A程序迟迟未验收,软件开发进度延宕。2018年中易游公司以盛世星辉公司未按要求开展开发工作,也未向中易游公司交付产品进行验收,构成违约为由起诉盛世星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赔偿损失。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盛世星辉公司应中易游公司的要求,对涉案项目进行修改和维护,期间中易游公司多次提出修改及增加端口的要求,是导致合同履行超期的原因之一,因此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并驳回中易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后中易游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91113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盛世星辉公司是否按期交付了符合约定的软件。

涉案合同履行的具体分工是由中易游公司负责提供软件前端格式,盛世星辉公司负责提供软件后端数据,盛世星辉公司主要是配合软件前端程序员来完成软件后端的开发工作。双方均确认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制定软件开发计划也无《项目功能说明书》。按照惯常工作经验,中易游公司为本案游戏软件的委托开发方,应向软件研发受托方盛世星辉公司提出具体需求,因此,《项目功能说明书》的提交义务方应为中易游公司,双方均对制定软件开发计划负有义务。涉案软件开发过程中缺乏软件开发计划和《项目功能说明书》的指引和约束,造成前后端开发人员对接混乱。同时,根据盛世星辉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已经完成并向中易游公司提交了连接涉案软件后端的多个接口,但中易游公司都没有进行接口测试。在此期间,中易游公司负责软件前端开发的团队人员相继离职直至团队最终解散。因此,涉案合同项目最终停滞的原因并非盛世星辉公司所致。


案件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不断深入沟通,以及受托方开发成果的具体情形、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归根到底,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的法律风险,更多在于事前预防,而非事后补救。软件开发合同签订前如何做好事前预防、就对相关的技术和需求问题约定清楚、尽可能的规避自身责任风险,值得委托方及受托方重视。笔者根据上述案件,提出几点关于软件开发合同签订前应注意事项,以供双方参考。


委托人应注意

1.明确开发软件的目标需求和功能,例如项目功能说明书、软件产品架构设计说明书,其描述越详细越好;

2.明确软件的测试和评估方法,并在收到受托人交付件后,立即组织与受托人共同进行测试和评估,及时反馈软件的功能是否符合需求;

3.明确受托方后续为委托方提供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的时间和内容。


受托人应注意:

1.明确委托人有义务提交软件功能说明书、软件产品架构设计说明书等表达软件开发的目标需求和功能的文件;

2.明确软件开发的弹性时间,避免因为软件开发的不确定性,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而承担违约责任;

3.约定需求变更的程序和条件,避免委托方在开发过程中提出新的功能要求而导致成本增加及开发时间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