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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是与非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难免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例如采购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宣传广告中使用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图样等,让人防不胜防。而合法来源抗辩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降低企业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以一则专利侵权案件为例对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案情梳理

和力泰公司诉速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为涉及合法来源抗辩的专利侵权案件提供了参考。

 

一审原告和力泰公司作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包装机”的专利权人起诉速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提供了速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电子商铺所展示的产品信息、公司实景等证据诉请速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该侵权产品专用设备、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速锐公司则以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出抗辩,并出具了向鑫进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速锐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因此判决速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速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支付和力泰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

 

审理过程

一审观点:速锐公司作为销售机械设备行业内的厂商,对所销售的设备是否涉嫌侵权应有较高注意义务。

 

关于速锐公司提出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速锐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鑫进公司的购销合同、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和证明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可认定速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鑫进公司,但速锐公司作为销售机械设备行业内的厂商,对所销售的设备是否涉嫌侵权应有较高注意义务,其因未尽该义务导致销售侵权产品,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不知道”之主观要件,因此,不应免除速锐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审观点:专利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即便销售商营业规模大、从业时间长,通常也难以认定该销售商具有判断所售产品是否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注意能力。

 

本案中速锐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是其以正常市场价格和方式购买自案外人鑫进公司,故速锐公司已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且可推定速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在此情形下,和力泰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推翻上述关于速锐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无主观过错的推定,因此应当认定速锐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启示

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何为上述法条中的合法来源?《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即: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立足于本案,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两个层面,主观层面是消极事实,需要结合购买渠道、购买价格等来证明知道与否,而不需要考虑侵权者的营业规模、从业时间等;客观层面则包括支付了相应对价、符合行业内的正常商业模式等。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如何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可参考以下建议:

 

1. 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避免企业采购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可令合作方出具待采购产品的权利证明文件,例如:专利证书、实施许可协议、授权证明等;

 

2. 追溯产品来源。若合作方不具有上述证明文件,则需追溯待交易产品的具体来源,审核待交易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并摸清产品设计、制造、流通环节的各个交易主体;

 

3. 留存产品的交易记录。保留产品交易的流程文件如合同、发货单、收货单及票据等,为后续证明涉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做好证据储备,降低企业损失。